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