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七)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