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一)食品安全。主要内容包括: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供餐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内容是否合理;学校制定的带量食谱是否符合有关营养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膳食指导。
(三)资金安全。主要内容包括: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达,是否明细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违规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的供应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供应商是否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约定履约;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
(四)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五)餐饮浪费。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