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