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二)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供餐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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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