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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