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供餐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供餐配送管理。

(一)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二)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保温和冷藏设备,确保食品不得在8°C—60°C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C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2. 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按有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C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且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C以上。

(三)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应有封装标识,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单位、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和营养标识等信息。

(四)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工作。应重点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并做好食品留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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