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供餐管理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基本条件要求。

(一)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1. 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3.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二)供餐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 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符合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域及设施设备。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一般应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

3.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4. 建立食品加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部门和服务学校,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

5. 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三)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的基本条件。

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具备必要的供餐设施和卫生条件,服务人员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具体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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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