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九十六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