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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