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