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五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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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