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五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试飞合格;

(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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