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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