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