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应当对境外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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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