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