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