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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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