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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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