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等名称;亟待制定施行但尚需探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名称中加注“暂行”或者“试行”字样。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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