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经过审议通过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林*规”专门字号单独编号,其中“*”代表单位发文代字。未使用该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名义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单位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