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经过审议通过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林*规”专门字号单独编号,其中“*”代表单位发文代字。未使用该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名义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单位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