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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