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