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需要继续执行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局办公室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需要修改的,同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重新制定发布。不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后重新发布,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局务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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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