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局领导的签报中和提请局务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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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