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文件设立的主要制度,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有关部门的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协调处理情况,与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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