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也不得进入下一步公文办理程序。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未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也不得进入下一步公文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