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企业、行业的影响,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对通过各种方式征求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汇总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要积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