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