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与局办公室协商、共同研究或者开展调研。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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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