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起草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确定起草处室及人员;

(二)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收集相关资料及背景材料;

(三)起草草案及说明;

(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

(五)起草工作完成后,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议”)审议;

(七)根据局务会议审议结果进行修改,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八)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文本。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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