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风险分类第九条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