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六条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