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