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 (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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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