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