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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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