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