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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