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应于每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