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