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