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