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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