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