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