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