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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