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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