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