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