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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