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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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