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