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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