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