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