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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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