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